2005年10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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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房涉嫌赌博 房东同样要受罚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韦飞红

  案情介绍
    1998年6月,东阳一居民王某经朋友介绍,将一间临街房屋租给李某开办游戏厅,月租金为2000元。合同约定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,与王某无关;李某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,以后按月付租。合同签订后,李某按约支付7月、8月的租金,但以后并未支付租金。同年12月,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。后王某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,李某皆置之不理,王某遂向法院起诉。
    法院审查中查明,王某在签订合同前,曾向介绍人询问过李某的情况,王某亦亲自问过李某租房的目的。李某告诉他:麻将大家都玩厌了,游戏机还较新奇,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赌博寻刺激的地方。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,遂要求在合同中规定“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,与王某无关。”
    
    处理结果
    法院判决:一、李某返还承租的房屋;二、王某已取得的7月、8月的租金收归国有。
    李某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,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
    检察官说法
    《合同法》第52条有具体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。一般而言,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,即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,双方当事人要归还各自取得的财产。但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合同,作为惩罚,当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要予以收缴。
    具体到本案而言,应该看到,当事人李某寻租房屋的目的,实为借游戏厅办赌场。房屋出租人王某对李某的这一目的也是明知的。双方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,合同应归于无效,租金收入应予收缴。